(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2月26日,本网获悉:2021年2月22日至26日,杨斌律师多次到广州铁路运输法院递交立案材料,要求就其律师执业证被注销提起行政诉讼,遭到法院没有理由地拒绝立案。无奈之下,杨斌不得不在法院门口摆起地摊来维权。
第一天,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还让其进入立案大厅后在临时接待处等待,后来只让她待在大厅里,到最后,多名法警和保安守在法院门口,连法院大门都不让杨斌进,甚至连法院厕所也不允许上(只让到法院外上公共厕所) 。
为此,杨斌不得不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门口摆起地摊,为自己要求立案的正当权利来维权。
2014年后,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行政诉讼由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由此,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法院理应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行政诉讼法》对有案必立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杨斌:女,广州市检察院前检察官,曾获广州市十佳公诉人称号,后辞职做执业律师,曾代理多起维权案件,导致在2020年8月,杨斌律师执业证被注销。这次杨斌欲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却不接收起诉材料,不得不在法院门口摆摊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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